豫论场丨微信群骂人会“摊上事”的 世界简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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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本报评论员 赵志疆
因怀疑同事泄露自己的行踪,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同事。近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,认定王某侵犯他人名誉权,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,并赔偿对方医疗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。本案主审法官表示,“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”
本来是想发泄一下情绪,没想到却因此惹上了官司,当事人可谓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此次案例也因此具有了典型意义——现实生活中,太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微信是“私人领地”,自己可以随心所欲自由发挥,浑然不觉因此触碰法律的“高压线”。
实际上,因为在微信群、朋友圈骂人而“摊上事”者大有人在。每次出现类似案例,法律界人士都会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。尽管如此,还是有人习惯于在微信群、朋友圈里,以发动人身攻击为乐事。其中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:一方面,有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,觉得这只不过是“小题大做”;另一方面,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,因为他们笃信“法不责众”。
民法典明确规定: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:具有主观过错、实施了侵权行为、造成了损害事实、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。以此来看,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,只要对他人造成了伤害,就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网络社交平台普遍具有互动性、分享性和传播性等特征。因此,个人发言绝非“自说自话”,在网络传播效应的加持之下,暗处扇动的蝴蝶翅膀,也有可能引发舆论的风暴。纵观各类网络暴力事件,有相当一部分始于不负责任的个人发言,终于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。从个人角度来看,无论是辱骂他人还是诋毁英烈,在社交媒体上“出格”“出圈”乃至“出事”的屡见不鲜,始作俑者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,乃至接受刑法的处罚。凡此种种,都在释放着同样的信号:微信群、朋友圈既不是徒逞口舌之利的“法外之地”,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“护身符”。
近年来,名誉侵权纠纷日益增多。究其原因,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,对名誉权也越来越看重。在这样的背景中,与其在社交媒体上口不择言地发泄情绪,不如勇于直面问题,依法解决问题——无论心中有多少委屈,张嘴骂人的那一刻,实际上就已经输得一败涂地。
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中,“有话好好说”的道理永远不会错。坦然面对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步,一边逃避矛盾,一边挑起纷争,终不免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局面,甚至由受害者变成害人者。一言失当,满盘皆输,这又是何苦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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